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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通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8:55:46

行政处罚情况通报

各科(室)、工商所、检查大队、12315台:
    按照《福州市工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榕工商法〔2013〕392号)要求,我局依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评议标准》和本局案卷评议相关规定,从11月初开始对2013年度全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在各工商所和检查大队自查的基础上,县局抽查各个办案单位3个不同案件类型的一般程序案卷和1个简易程序案卷进行检查。现结合日常案件核审情况,将有关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总体情况
    从检查结果看,简易程序案件基本符合规范。一般程序案件在立案、调查取证、文书使用及送达、案件执行、立卷归档等环节,总体上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尤其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大都能够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涉案财物方面,都建立了涉案物品入库、出库台账,能够符合“三专两分离”的要求。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适用程序不恰当。对一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处以警告等较轻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无须适用一般程序。
    (二)调查取证未穷尽。一是个别案件没有对可能被追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忽略了当事人两年内是否已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已受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二是个别案件在调查取证中未能对违法产品的来源和去向作必要的调查,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
    (三)违法事实不够清楚。个别案件违法事实叙述不够清楚。
    (四)案件定性不够一致。同一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定性应当一致,但办案单位承办的个别案件对与其它案件存在相同的违法行为却采取不同的定性。
    (五)执法程序不够合法。未依法对超出扣押期限的个别案件办理延长审批手续并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一是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期间表述有误。二是文书记录不够详细准确。三是个别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同时使用《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七)自由裁量不规范。个别案件适用了三级九档中的丙级,但未在案卷中附相关证据来表明当事人存在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对这种不存在从重、从轻或减轻情形的案件,应适用乙级。
    (八)涉案物品处置不规范。一是个别案件在案件行政复议或诉讼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对依法没收的涉案财物及时进行处置。二是个别案件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所作的记录不够详细。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三是拍摄涉案物品处置相片时忽略了现场相片与本案的对应关系,场景不够突出与本案的关联性。因此,集中销毁涉案物品时,应尽量按照各个案件的涉案物品进行拍照留存。
    (九)案卷装订不规范。一是个别办案单位未将涉及投诉举报、交办的案件案源登记表放入案卷一起装订。二是个别案件装订案卷时其中的《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未经局分管领导签字。
    针对上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各办案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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