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杂文天下文章中心公文文章常用公文通知公告0007 → 文章内容

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2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藁城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藁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

 

藁城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以构建市、乡镇(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目标,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委托执法的有关事项

(一)委托主体

市安监局作为委托方,委托各乡镇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是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主体。

(二)委托方式

市安监局将部分安全生产执法职能委托给各乡镇、开发区、新区安监站,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乡镇、开发区、新区安监站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行使市安监局限定的委托执法权力,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以藁城市安监局的名义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并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盖藁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标准执法文书。

(三)委托条件

1.受委托机构条件:

(1)各乡镇、开发区、新区已经成立安监站,且组织健全、职责分工明确,乡镇政府、新区管委会有2名以上,开发区有3名以上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2)接受委托的乡镇、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安监机构须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监督检查经费和车辆及设施设备。

2.受委托人员的条件:

(1)在乡镇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安监站任职,专门负责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

(2)经市法制局和安监局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3)委托执法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应当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乡镇、开发区、新区安监站在本辖区内以藁城市安监局的名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权如下:

1.配合市安监局对列入当年执法计划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按照委托权限,对市安监局列入当年执法计划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并负责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

3.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及时上报市安监局。在委托执法权限之内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可对违法行为实施以下处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6.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五)委托程序

凡符合委托条件的乡镇、开发区、新区安监站,由市安监局与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方可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委托书签订之前,市安监局将委托内容报市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委托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安监局报市法制局和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同时,市安监局要将相关委托事项在全市予以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条件,健全和完善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对委托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尤其要保持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委托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严格遵守执法规定,确保依法行政。受委托机构的委托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执法规定,按照委托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委托执法活动,认真填写相关执法文书,保证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准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计划,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事项,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移交监督检查文书及有关资料料。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责任追究。市安监局定期对受委托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受理有关申诉、控告和举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受委托机构委托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其违反委托协议超越委托权限,造成执法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诉讼败诉的,中止对该委托执法人员的委托执法资格,并吊销其委托执法证,停止其委托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这篇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通知公告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