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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机关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6:21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使本委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经研究,制订本委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1、每月25日为委党组中心学习日,党组成员、股长以上干部参加。

2、每周组织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一次,即周一上午8:00时集中,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任务,提出工作意见,明确工作中心,同时,组织开展时事政治、业务知识等内容的学习。

3、坚持集中学习与专题辅导相结合。要求机关干部职工平时要切实加强理论知识、业务知识、科技知识、文化知识等内容的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并且理论联系实际,写出学习心得体会,投稿学习园地专栏。

二、工作制度

1、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主任考核副主任;副主任考核所分管股室负责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具体负责相关股室的工作;各股室负责人要管好本股室的干部、职工和日常工作。

2、全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职责,遵守机关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许喧哗吵闹,不得无故带亲朋好友和小孩到工作场所闲聊玩耍,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罚金,屡犯者给予停薪待岗处理。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下棋和打麻将或其他赌博活动。无事不得到其它股(室)串岗聊天,影响他人工作,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和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各股室每月20日要总结当月工作,安排好下月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及时提请讨论,工作不拖拉、不积压,做到事事有结果(相关材料报人秘股汇总)。

4、人秘股负责全委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打印和分发工作,其他各股室负责好本股业务性材料。

5、要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协作精神,全委上下工作人员要增强团结意识,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协调一致,紧密配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6、要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

7、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上下联系,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实情,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8、要强化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热情接待前来联系工作或办事的干部群众,不以权谋私,不搞不正之风,甘当人民公仆。

三、会议制度

1、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的任务主要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种会议精神、指示、决定,研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以及本委重要工作。

2、为了提高会议效率,会议召开前一、二天,人秘股要收集分管领导须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作为议题整理后,送交会议主持者。各股室负责人要准备好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凡未列入议题的一般不搞临时会议。

3、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讨论中,与会人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认真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务上级的原则,作出决定。决定一经作出,就要坚决维护,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反对在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自由主义行为。

四、考勤查岗制度

1、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考勤制度。对周一例会点到不在的或迟到早退的,扣当事人20元/次,以次类推。

2、实行每周每天不定期查岗制度。对查岗不在的,扣当事人50元/次,以此类推。

五、请(休)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股室长批准,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2、请假须填写《请(续)假审批表》(见附件),经领导批准后执行。请假期满后续假的须再次填写《请(续)假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3、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事假规定

1、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内的,不扣发年终奖励工资。

2、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至30个工作日内,按超过天数扣发奖励工资(日奖励工资=年终奖励工资/30天)。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

3、因个人原因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工资。请假1年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列入年终考核。事假超过一年的停发工资全额,不列入年终考核。请假期间不保留原岗位和职务。请假归岗后,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重新安排岗位。

4、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请假后,请假期满应返回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或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或全年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至10个工作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连续或全年累计旷工11个工作日至15个工作日的,除按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外,不享受年终奖励工资;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不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请病假规定

1、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内的,不扣年终奖励工资。

2、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且具有县级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的,在第6个工作日至60个工作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工资(日奖励工资=年终奖励工资/60天)。非因工(公)请假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的,不享受年终奖励工资。

3、除经鉴定因工(公)致病、致残和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外,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半年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的发给80%工资。

4、连续2个月或全年病假累计满6个月,不能恢复工作的,由市人保局牵头组织进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办理病退手续;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退养手续,退养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按70%核发,到病退年龄时办理病退手续。

5、能坚持正常工作,但因个人原因不到岗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待遇,满一年仍未到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市人保局牵头组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延长病假期,并自第一次鉴定结果之日起,满一年后重新进行鉴定,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参照有关规定。

6、因病休假回岗工作不满一年旧病复发再休病假的,其回岗工作前后的病假期连续计算。

7、因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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