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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51:52

审查。这次《细则》对政治审查增加了两个内容。一是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二是要求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情况应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书面审查意见。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必须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开展集中培训。政治审查合格后,要对发展对象开展短期培训,《细则》对培训有两点调整:一是培训主体,规定除基层党委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细则》还明确规定,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并由培训党委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培训一般有效期1年。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环节

预备党员的接收有七个步骤:

1.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对入党申请材料、教育培养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公示情况,及个人现实表现、党员群众意见等方面,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是否可以吸收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上级党委预审。这是《细则》的新规定。经支部委员会审查、集体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并提供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本人思想汇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群众座谈会议记录,团组织推荐审核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发展对象政审情况、集中培训情况、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党员群众座谈会议记录,有关公示情况、党支部会议记录、发展对象个人现实表现等相关材料。基层党委和有关部门均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结果及时反馈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3.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将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栏目的内容和要求,向申请入党人讲清楚。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栏目内容和要求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4.支部大会讨论并公示。召开支部大会时,需要把握以下3个具体问题: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三是支部大会讨论多名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一讨论和表决。会议议程为:(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向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后,连同对象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决议形成后,一般应在1周内,将拟接受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5.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主要考察申请人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掌握和理解情况,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是否成熟等。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6.上级党委审批。这次《细则》23条对发展党员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规定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程序:由党委组织委员逐一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党委委员逐一讨论,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在会议召开前向党委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委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委审议批准后,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交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向报批的党支部下发《发展新党员通知书》。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

7.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基层党委审批后,要及时将发展的预备党员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另外,《细则》对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作了规定。第27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第28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握追认党员这一条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要严格掌握;二是要省一级党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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