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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8:56:35

为贯彻落实 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无线电管理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精神,推进我省移动通信业发展,规范室内通信设施建设,我省发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无线电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建设规范》(DB42/T898-2013)(以下简称《规范》),现就贯彻实施《规范》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贯彻落实《规范》,加快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既是合理共享台(站)址资源,提高无线电信号的覆盖率,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空中电波的有序和安全,维护移动通信用户和运营单位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也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移动通信需求,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努力提高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率的内在愿望;更是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加快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由于一些大中型建筑物的屏蔽和吸收作用,造成无线电波较大的传输衰减,形成了移动通信信号的弱场区甚至盲区,导致通信质量难以保证。目前,我省已建成运行的室内覆盖系统上万个,随着移动通信的普及和城乡建设发展,室内覆盖系统需求仍然旺盛。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提高对加快建设室内覆盖系统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规范》,积极支持室内覆盖系统建设,提高我省移动通信发展水平。
    二、认真贯彻实施《规范》的相关规定
    按照《规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应设置室内覆盖系统的建(构)筑物,要做到公众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的建设与建(构)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范》中第4.0.1、5.1.4条的要求,将公众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纳入到与建(构)筑物同步建设的内容中。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设计建筑室内覆盖系统的机房、电源及管线通道等设施。
    (三)自2013年12月1日起,报送《规范》规定应设置室内覆盖系统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时,送审文件中应有室内覆盖系统的机房、电源及管线通道设计内容。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规范》中第4.0.1、5.1.4 、7.1.2、7.3.1、8.2、8.3.1、8.3.2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凡应设置室内覆盖系统而未设计或未满足以上条文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室内覆盖系统;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室内覆盖系统相关建设内容的监理力度,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五)室内覆盖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移动通信运营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室内覆盖系统的机房、电源、管线通道等设施作为建(构)筑物的配套项目一并验收。对不符合《规范》和施工图要求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
    (七)项目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建设室内覆盖系统相关基础设施时,应与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充分协商,做好配合工作。
    三、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规范》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从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无线电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建设规范》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室内覆盖系统建设。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特别是通信运行单位应加大对无线电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无线电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的认知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开展宣贯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对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及运营单位的宣贯培训,帮助相关单位和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规范》的有关规定,保障《规范》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大协调力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规范》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建设项目及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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