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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工作通知
科级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工作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工)委、党(总)支部:
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打造政治强、能力强、作风强、心力强的“四强”干部队伍,确保全县上下切实把主要心思和精力凝聚到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动发展上来,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及地委有关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级以上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请(销)假制度的人员范围
1.县四套班子成员,法检正职,鄯善工业园区、鄯善石材工业园区县处级干部及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干部;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管理的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3.在鄯善县挂任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
4.援疆干部。
二、需履行请 (销)假手续的事项
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包括公休日),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1.因公外出考察学习、参加培训或公务活动离开本县的;
2.因私外出离开本县或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个人事务的;
3.因病需要请假治疗(含本县)或到外地就医的;
4.其他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
三、请 (销)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领导干部请假外出,应提供相应请假依据,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
(一)县委常委、县委工作部门和群团组织班子成员
1.县委常委请假外出,由县委书记审批。
2.县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外出,由县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县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中班子副职(含非领导职务)请假外出,由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县政府班子成员、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1.县政府班子成员请假外出,报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委书记批准。
2.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含二级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外出,经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县长审批后,报县委书记批准,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副职(含非领导职务)请假外出,由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长批准,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县人大、政协班子成员及内设科室科级干部
1.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请假外出,由县委书记审批;班子成员请假外出,分别由班子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
2.县人大、政协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请假外出,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法、检两院及纪委内设部门
1.县人民法院、检察院正职请假外出,报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县委书记批准;班子成员(含科级非领导职务)请假外出,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县纪检委(监察局)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请假外出,由纪委书记审批,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鄯善工业园区、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1.鄯善工业园区、鄯善石材工业园区正职请假外出,由县委书记批准;鄯善工业园区班子成员请假外出,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委书记审批。
2.园区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请假外出,由园区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乡(镇、场)党政班子成员
1.乡(镇、场)党委书记请假外出,报县委书记批准,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乡(镇、场)长请假外出,报乡(镇、场)党委书记和县长同意,由县委书记批准,并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乡(镇、场)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请假外出,报乡(镇、场)长、党委书记分别同意后,由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人大主席(专职副主席)由县人大主要领导批准。按规定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有关要求
1.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超过2天的,事后必须补办书面手续。外出期间要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不得无故中断联系,如行程有变或因事超期的,应及时报告审批人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请假外出返回后2日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科级干部外出要按照程序和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没有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据有关纪律条例、行政规定和绩效考评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3.科级干部因私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援疆干部人才在岗率要作为年度考核评优定等的一项重要参考内容。
4.同一单位或部门正职、副职同时外出参加同一项活动的,按正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5.各党委(党组)、部门(单位)要参照本《通知》,对内部请(销)假制度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大对请(销)假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其遵守情况要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6.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xx县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2014年11 月3日
(编辑:果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