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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24:27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现在税收是一个政府的主要来源,税收越多政府的财政就会越富裕,而税务局又分为国税和地税,第一公文网网为您带来一篇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全文如下: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第3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局公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与原来规定的比例未发生变化),与省局公告一并执行。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

  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潭地税发〔2004〕19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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