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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14:06

整 理莲山

市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单独核算,不纳入统一核算的范围。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局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局机关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l0月份左右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局机关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办公室应每年不定期向局领导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局长办公会上对上年度机关经费决算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按经费审批权限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局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局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出是指局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科室单位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室财务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公共经费支出审批权限:3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3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商局长审批,l0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科室单位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局长按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包括临聘人员工资)支出,由政工科负责审核报批;离退休人员津贴和其他补助支出,公积金、医保金、奖励金等支出,由政工科造表,并负责审核报批。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招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一)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永办发[2014]15号)执行。
(二)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三)局机关公务接待分为公共接待和科室单位接待两部分。公共接待由力、公室统一安排,科室单位接待由科室单位按规定自行安排,办公室予以配合。
公共接待主要包括:财政部工作人员;省财政厅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公职人员;省财政厅处室主要负责人;省外、省内财政部门(不含本市县区)综合性考察学习交流来人;市本级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公职人员;市本级“四大家”(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牵头组织的综合性检查督查;县区“四大家”主要领导、财政局主要领导;经局长同意到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业务联系;其他经局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认定的相关接待。
(四)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接待标准:住宿标准按  《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及其他市州来xx公务接待伙食标准为早餐50元/人,中晚餐1 20元/人;本市公务活动伙食标准为60/元/人,工作午餐20元/人。
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五)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地方
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六)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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