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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43:37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1.入驻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其法人为本地户籍创业人员。

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吸纳具有本地区户籍且在就业年龄段内、纳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人员达30%以上,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请流程:

1.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每年一次于第四季度(特殊情况例外)前携带以下材料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汇总材料;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直接上报、各乡镇孵化基地由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

(1)《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5)税务登记证

(6)租房合同

(7)租金发票(收据)

(8)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相关缴费凭证

(9)银行帐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由符合条件的经营户提出申请经创业孵化基地确认盖章,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初审签字,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后的书面材料加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核准后划款至市区再就业工程基金帐户,再转划申请单位。

三、补贴标准:

租金补贴标准:第一年为租金的20%;第二年为租金的15%;第三年为租金的10%,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注意事项:

1.对创业实体租金补贴实行先交租金,后补贴的办法。

2.国家限制的行业不予享受租金补贴,如:桑拿、网吧、按摩等

3.享受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创业人员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因经营发生困难确实需要调整的,可以与孵化基地协商后退租,但不得转租。

4.申请租金补贴的经营户需公示在创业孵化基地公示栏,公示后无异议方可进行补贴。

5.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