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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车辆管理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7:20

为加强县局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降耗节能,使车辆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1、出车管理。县局车辆由综合办统一管理。上班期间机关车辆出车,市内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下班及双休日期间,经车辆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车辆大队长)批准后方可出车;节假日出车要经过主要领导批准,市外出车一律填写派车单,并由主要领导批准;网点车辆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使用,超出辖区范围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公车私用,私自用车未发生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每次扣罚驾驶员、当事人、中队长各100元,扣所属大队长5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每次扣罚驾驶员、当事人、中队长各200元,扣所属大队长100元,并由驾驶员(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2、入库管理。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执行任务除外),必须停放在县局院内指定位置,农村中队车辆夜间应停放在中队所在地。车辆监督委员会应加强车辆入库监督管理,每周组织人员对城区车辆至少进行2次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月至少3次对农村中队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未按规定停放的,每次扣驾驶员、中队长各100元,所属大队长50元;

3、维修管理。车辆出故障需要修理时,驾驶员填报汽车维修报告单(维修报告单需填明维修原因、维修项目及预计维修金额),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县局车辆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车辆大队长)签批后,到定点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修,综合办车管员跟踪管理,共同把好维修质量和维修价格关,维修出厂后驾驶员必须对所属车辆的维修质量负责,维修保质期为一个月,同一个维修项目一月内出现相同故障的,不予支付维修费;

4、驾车管理。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转借,违反规定每次扣工资100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责任人)承担;

5、油料管理。由县局依据车型、工作任务等情况核定每月的用油量,一次性充入油卡,需增加油料的须提前报告说明理由,并填写额外加油申请表,按程序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综合办负责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追加。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县局交通车辆管理规定,参加市、县局组织的驾驶员交通安全学习及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省局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2、驾驶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车等违规驾车行为,违反规定每次扣驾驶员10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扣驾驶员200元,并由驾驶员(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后果严重的,按市局规定,聘用工辞退,正式工待岗;

3、驾驶员出车,如需填写出车单的须认真填写出车单,无需填写的则须认真填写好出车记录,以备检查;

4、驾驶员必须做到服从管理,爱护车辆,坚持做到勤保养、勤检查、按期进行年检等工作

三、处罚

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除按标准扣罚外并通报批评,被扣罚三次者正式职工予以待岗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2、驾驶员在车辆维修过程和油料使用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除按舞弊金额的2倍扣罚外,正式职工予以待岗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⑴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或车辆损毁的;

⑵因违反市、县局规定或驾驶员麻痹大意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

⑶擅自出车、公车私用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的;

4、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驾驶不当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驾驶员须按车辆总维修费的1/3予以赔偿。

四、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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