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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32:48

1 乡镇“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全镇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各村水环境治理责任,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全面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7〕48号)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54号)文件要求和《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订的各村。
第三条 “河长和断面长制”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辖区内河道环境保护管理的领导机构(包括明确专人负责)及河长制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二)辖区内河道管理年度计划及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开展巡河走河情况,发现问题能处置的及时处置,不能处置的及时上报。
(四)“河长制”工作信息上报情况。
(五)辖区内河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1、沿河两岸垦植退垦情况;
2、沿河两岸垃圾清理情况;
3、河道两侧禁养区范围内养殖企业(户)的整治拆除情况;
4、河道两侧其他污染源,包括工农业面源污染的登记和监控情况。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资料检查等方式,按照《xx镇“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后)逐项量化评分。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即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分至89分(含60分)为合格,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合格,考核名次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列。
第五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由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水务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河流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年度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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