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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执法工作制度2篇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7:11

第一篇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档案执法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质量评估考核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人员落实

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管理;

二、制度建立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赔偿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及行政管理办事程序公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台帐齐全、规范。

三、行政执法规范

行政处罚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和规定办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及备案,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四、行政许可规范

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主体合法,并建立工作台帐。

五、普法教育情况

普法教育有年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和落实;普法教育三率达标(参加率90%,参考率90%,及格率100%〉。

第二条行政执法质量评估考核的办法

行政执法质量评估和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行政服务科负责,评估考核采取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调阅工作台帐及抽查案件卷宗、组织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等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质量评估考核不合格,并取消评先资格。

一、当年有行政败诉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和上级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二、因工作人员过错、失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行政执法工作考核低于60分的。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为了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史志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条档案史志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等;

(二)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听证主持人由档案史志局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四条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七条档案史志局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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