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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党组议事规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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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定由。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表决时,实行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制,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赞成票应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于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党组会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等,如实记录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与理由。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决事项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并向局党组成员及相关处室、学校(单位)发送。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纪要是局党组重要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牵头局领导和责任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书记要对执行党组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组成员按照分工执行党组决议,要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党组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主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党组报告。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局党组会审议干部、人事等事顷,涉及与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但在局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会设秘书(兼任)1人,负责党组会文秘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议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党组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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